C72-05因相略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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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明,指由原因及譬喩成立己方所立、所說、所標出的宗旨道理。即以理由來證明成立己方所安立的宗旨。相,是形式,而形式關係到內容,所以,「相」又有性質的意義。一般而言,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種形式,能證明成就己方所安立的宗旨。因三相,是指正確的因所必須符合的三項規則: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,是正因相,這是有關因與宗的關係的一項規則。舉出來的原因必須都是屬於宗旨的,即因必須是宗上主詞概念所指事物的屬性。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,是說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因的性質。但並不需要同品都具有該性質,只要有些具有該性質即可。所以只說「定有」,而不說「遍有」,也不說「悉有」。 第三相異品遍無性,是說宗的異品中必定完全沒有因的性質。 如果論者所舉是「似因」,則不能成立宗旨。「似因」共有三大類,名為不成因、不定因、相違因。 一、不成因,有違因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。 二、不定因,只違因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,或只違因相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。 三、相違因,兼違因相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,及因相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。
若將同品與異品的關係列表,對於「似因」相將更容易了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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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句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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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分 |
同品全有 ● |
同品全無 ○ |
同品俱有 £ |
異品全有 ■ |
第一句(同有、異有) 不定因 ● ■ (一切同類可得相) *同品異品全有此相,同異都有同類相可得,稱一切同類可得相。 |
第四句(同無、異有) 相違因 ○ ■ (異類譬喻可得相) *異品中也有同類可得相,稱異類譬喻可得相。 |
第七句(同俱、異有) 不定因 £ ■ (此餘同類可得相) *同品非全有、異品全有。此餘,此指同俱,所餘異品也有同類可得相,稱此餘同類可得相。 |
異品全無 □ |
第二句(同有、異無) 正因 ● □ |
第五句(同無、異無) 不定因 ○ □ (一切異類可得相) *同品異品全無此相,同異都有異類可得相,稱一切異類可得相。 |
第八句(同俱、異無) 正因 £ □ |
異品俱有 © |
第三句(同有、異俱) 不定因 ● © (此餘異類可得相) *異品中也有同類可得相。此餘,此指同有,所餘異品也有同類可得相,稱此餘異類可得相。 |
第六句(同無、異俱) 相違因 ○ © (異類譬喻可得相) *異品中也有同類可得相,稱異類譬喻可得相。 |
第九句(同俱、異俱) 不定因 £ 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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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除了「正因」以外,其餘皆「非圓成實相」、「非善清淨言教相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