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65-01 決擇有法、非有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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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 |
非有法(無法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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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相(五種) |
有性(五種) |
無相(五種) |
無性(五種) |
自相有法 1.勝義相有(真如) 2.相狀相有 (有名,有事,名事決定,名事隨順而轉) 3.現在相有 (若生、已生,現在有的因果法) |
圓成實相有性
依他起相有性 |
未生無
已滅無 |
勝義相無性 (勝義無自性性) 自依相無性 (生無自性性) |
共相有法 1. 種類-同類法的共相 2. 成所作:業能感果 3. 一切行:無常 4. 一切有漏:苦 5. 一切法:空、無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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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相有法 1. 屬主相應言論(不相應行) 2. 遠離此彼言論(宅之門) 3. 眾共施設言論(識及五遍行心所所取) 4. 眾法聚集言論(我、車) 5. 不遍一切言論(舍宅於村) 6.非常言論(1)由破壞 (2)不破壞(3)由加行 |
遍計所執相有性 能遍計、所遍計都是染依他,屬於遍計所執相有性 |
勝義無 (勝義中無假有法) 畢竟無 (遍計所執法的真實性,體相皆無) |
畢竟自相無性 (相無自性性) 遍計所執法的真實體性是體相皆無,屬畢竟無。 |
因相有法 1.可愛因:有漏善法 2.不可愛因:不善法 3.長養因:等流因 4.流轉因:世間因(惑、業) 5.還滅因:出世間因 |
差別相有性 (牛、馬不同) |
互相無 (牛中無馬,馬中無牛) |
無差別相無性 (牛馬的無差別相無) |
果相有法 1. 生 (愛、非愛因所生三界繫法) 2. 得 (還滅因所生三乘道果) 3. 成 (還滅因所生佛法成) 4. 辦 (工巧業處、四食) 5. 轉 (用) (諸法業用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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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說相有性 1. 無故不可說 2. 甚深故(離名言) 不可說 3. 能引無義 4. 法相法爾之所安立故 |
可說相無性 1. 無故(無話可說) 2. 甚深故 (離名言,無法說) 3. 能引無義 (不應說) 4. 法相法爾之所安立故 (不用說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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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65 云何應知略說實有及假有相? 實物有相:謂若諸法不待所餘、不依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說是實有相。 如果諸法不需要觀待其它法,不需要依於其它法就可安立、施設它的自相,應該知道要略而言是實有相。 《瑜伽論記》卷18,景法師解釋:如色香等實體之法,更不待餘方始施設色香等名,此是實有。 也就是由阿賴耶識種子所生的性境,名實有。這裡所說的實有也是觀待假有而說,並不是指此法有真實自性永不可改變, 若依四重(世間、道理、證得、勝義)二諦(世俗、勝義)而言,屬於道理世俗諦,世間勝義諦所攝。 如說五根、五塵及地水火風等從因緣生的實法,不用觀待其它法來安立施設它們的自相,所以說這類色法是實有的。 假有相 :若有諸法待於所餘、依於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說是假有相,非實物有。 眾法聚集言論 有情:謂以色等諸蘊想事(實有)為待、為依,施設有我及有情等,乃至廣說。 屬主相應言論 有為的假有法:不相應行法 又於有為諸法想事,假立生、老、住、無常、種子、有表、無表、得、命根、眾同分、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、異生性、和合、不和合、流轉、定異、相應、勢速、次第、時、方及數。 於無為的假有法:又復唯以諸色不轉為待、為依,假立虛空、虛空無為。 無想定、滅盡定:又唯以名中間不轉為待、為依,假施設有無想等至、滅盡等至等。
本論中關於諸法的假實差別之安立,在〈決擇‧五識身相應地意地〉相關卷中如下: 一、卷54,1779頁:「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,九種(指眼等五根及色聲香味)是實物有,觸所攝中四大種(地水火風)是實物有,當知所餘唯是假有。墮法處色亦有二種,謂實有假有。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,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;若律儀色不律儀色皆是假有。」 二、卷55,1813頁:「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?答:三世俗有,謂不放逸、捨及不害。所以者何?不放逸、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,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,治雜染義立不放逸;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。其餘8種善法是實物有」。 三、卷55,1816頁: 「問:是諸煩惱(指貪、瞋、癡、慢、見、疑,六種根本煩惱)幾世俗有幾實物有? 答:見世俗有,是慧分故,餘五種(貪、瞋、癡、慢、疑)實物有,別有心所性。」 四、卷55,1822頁: 「問:隨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? 答:謂忿恨惱嫉害是瞋分故,皆世俗有;慳憍掉舉是貪分故,皆世俗有;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,皆世俗有;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是實物有;放逸是假有,如前說;忘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,一切皆是世俗有;尋、伺二種是發語言心加行分故,及慧分故,俱是假有。」 五、十八界假實差別:卷56,1849頁: 「問:此十八界,幾是實有?幾是假有? 答:實有者或十七(除意界是假)、或十二(除六識界),六為一(六識界可以歸納為一意界)故。一為六(一意界可以開成六識界)故,此約世俗安立道理。」 六、十二緣起假實差別:卷56,1862頁:「當知有、生及老死支,是假有法,所餘有支,是實有法。」 七、二十二根假實差別:卷57,1876頁: 「問:如是諸根幾是實有?幾非實有? 答:十六(眼根等六根,樂根、苦根、喜根、憂根、捨根等五受根,信根、勤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等五善根)實有;餘(指男、女二根、命根,及未知欲知根、已知根、具知根的三無漏根)非實有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