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12-02 九事不應思議處 顯揚聖教論 卷17 成不思議品第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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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應思處 |
依處 |
不應思因及過失 (起心亂、生非福、不得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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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我 |
見 |
無自相 |
若思為有,則於非實有義起增益執過; 若思為無,則於假有義起損減執過; 於他有情 (與己) 若執為一:有情多過; 若執為異:非六處過。 |
2.有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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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世界 |
忍 |
現成相 |
世共了知,現成相故。 |
4.業報 |
推尋 |
甚深相 |
修福行者定往善趣,為惡行者定往惡趣,不決定故。 過去世淨不淨業,若處、若事、若因、若報等,不可思議。 |
5.靜慮者境界 |
甚深相: 無譬喻故 心自在故 |
靜慮者及佛二境界中,真如及無漏性皆不可思議。 又諸佛等成所作義,謂所作利義眾生事亦不可思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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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諸佛境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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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十四不可記事 |
非一定相 |
不如正理故;遠離因果染淨四種正思惟處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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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非正法 |
利養 |
引無義 |
能引無義相 |
9.一切煩惱之所引攝 |
散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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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不可記事 (《雜阿含經》卷34;《大智度論》卷25) (01)-(04) 世間常,無常,亦常亦無常.非常非無常。 (05)-(08) 世間有邊,無邊,亦有邊亦無邊,非有邊非無邊。 (09)-(12) 如來死後有,無,亦有亦無,非有非無。 (13) 命與身一 (命即是身) (14) 命與身異 (命與身異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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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由四種因於不可思議事,自不應思惟,亦不應為他記別。 一、我及有情若有若無非一定故,不可思惟不可記別。 二、業報及二境界皆甚深故,不可思惟不可記別。 三、世界、不可記事、非正法、一切煩惱之所引攝,引無義故,不可思惟不可記別。 四、真如於行等法不即不離,其相法爾安住故,不可思惟不可記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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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論卷64, 2057頁:由四種因緣,如來宣說不可記事。 謂諸外道妄宣說故、不如理故、引無義故(遠離思因果故;遠離思染淨故。)、唯是諍論所依處故。 由於非處勤功用故,起「心亂」過失; 由於得靜慮者及佛世尊毀謗最勝功德故,生「非福」過失; 由不發起淨善法故,有「不得善」過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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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事不應思議處 世界業報我有情 諸佛靜慮不可記 一切煩惱非正法 若執思議過患生 心亂非福不得善 |